近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护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下文简称《基准》),以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基准》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4日。
从整体框架上,《基准》将《护士条例》的3个行政处罚条款,根据违法行为细分为8项,设定裁量基准,并对《上海市护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使用进行了说明。
在裁量模式方面,《基准》明确,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裁量因素,并按照裁量因素,将处罚幅度划分为若干阶次,同时考虑一般、情节严重、**处罚、逾期不改正等情形确定处罚的模式。
关于裁量幅度,《基准》明确,根据设定的裁量因素,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划分成3-4个阶次。
上海市护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案由一: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护士条例》第二十条。
处罚条款:《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三、裁量标准
四、说明
配备标准参见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
案由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处罚条款:《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三、裁量标准
案由三: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护士条例》第二十四条**款。
处罚条款:《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三、裁量标准
无
案由四:未履行护士管理职责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护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款。
处罚条款:《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二、处罚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三、裁量标准
无
案由五: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护士条例》第十七条**款。
处罚条款:《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款第(一)项。
二、处罚内容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三、裁量标准
案由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提出或者报告的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护士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条款:《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款第(二)项。
二、处罚内容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裁量标准
案由七:泄露患者隐私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护士条例》第十八条。
处罚条款:《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款第(三)项。
二、处罚内容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三、裁量标准
案由八: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一、适用依据
违反条款:《护士条例》第十九条。
处罚条款:《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款第(四)项。
二、处罚内容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三、裁量标准
关于本裁量基准的备注:
1.本裁量基准的裁量标准中所表述的“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此说明只是对于本裁量标准设定的内容,不包括引用的法律法规原文的意思表示)。
2.本裁量基准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适用基准时应当减轻、从轻、从重,基准对上述从轻、从重情形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