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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布集采新规

时间:2022-12-7 15:03:46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点击:

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发布《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体系,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①采购主体

全区公立医疗机构是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使用主体,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参加。

②采购范围及分类

(一)采购范围。

1.在我国境内批准上市销售且取得国家医保分类与代码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纳入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范围。

2.对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中(蒙)药饮片、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制剂等,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采购,并将采购情况按月在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中上报。

(二)采购分类。

1.带量采购。国家和省际联盟等多种形式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以中选价格执行采购。

2.议价采购。对于中药配方颗粒和国家、自治区规定属于急(抢)救药品及短缺药品的由医疗机构与企业参照其他省级现行挂网价议价采购,无参考价的由医疗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生产企业议定。

3.限价采购。除带量采购和议价采购外的产品均纳入限价采购,参照其他省级现行挂网价和我区医疗机构历史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与企业在不高于限价的基础上议价采购。

③挂网申报及价格联动

(一)挂网申报。

1.属于采购范围,已在其他省份挂网且未在我区挂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按月开展集中挂网。

2.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等所需要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及时挂网。

3.属于临床急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可应急采购,完成采购后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盟市医疗保障局报备,企业及时申报挂网。

(二)价格联动。

挂网产品定期联动其他省级现行低挂网价(不包括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其他省级现行低挂网价发生变化的,申报企业应及时提交价格信息。

④挂网产品退出管理

存在下列情形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可申请撤消挂网: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退市或召回产品;

(二)批准证明文件到期未延续或吊销的产品;

(三)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延续或吊销的企业;

(四)发生严重不良反应(事件)的产品;

(五)企业生产经营、带量采购及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反有关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按规定要求撤销挂网的产品。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申请撤销挂网的产品一年内不允许再次申请挂网。

⑤采购管理

医疗机构使用采购范围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应通过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开展网上采购。做好协议签订、产品议价、订单下发和网上采购等工作。优先采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在协议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实际入库产品的价格和数量,应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子系统显示采购订单价格和数量一致,验收合格后及时入库。

⑥配送管理

(一)生产企业是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应保障及时、足量供应。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经盟市报名或遴选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的在自治区集中开通配送区域,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按照各盟市要求办理。

(二)各盟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配送等管理工作,完善配送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

(三)带量采购中选生产企业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产品,并将配送企业集中报送自治区备案,配送企业按要求在相关盟市报备。

(四)各盟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对配送企业制定考核指标,建立约谈和退出等约束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⑦货款结算

(一)医疗机构作为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及协议约定及时与医药企业结算。

(二)属于带量采购的药品实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逐步实现带量采购医用耗材直接结算。

⑧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政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实行分级管理。

(二)推进平台建设。加快推进以医保支付为基础,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的药品和用耗材招采管理业务系统建设。不断完善服务功能,优化工作流程,提高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动态监管和信息收集等方面的能力。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盟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强化监测管理,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运行分析工作。将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情况纳入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强化医疗机构参与和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带量采购情况的考核管理。

(四)提升管理能力。各盟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强政策解读,提高集中采购的社会知晓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加强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五)强化信用评价。医药企业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所列失信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⑨其他

(一)挂网申报及价格联动等操作细则另行制定,届时将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办理流程】发布。

(二)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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